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0

    来源:河北省奶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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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奶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起草人:魏立华、袁运生、柴艳兵、李贺峰、苑卫

     

    2017年12月01日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中小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河北省奶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间饮用奶计划是以改善我省中小学生营养状况、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以下简称河北课间奶),是指经河北省奶业协会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乳制品。

    第四条 河北课间奶应符合“安全、营养、优质、优价”的基本要求。

    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河北课间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河北课间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原料奶和成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河北课间奶产品质量安全。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及其奶源基地和配送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河北课间奶质量安全负责,是河北课间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庄严承诺。

    第六条 从事河北课间奶的采购(原料奶)、生产、配送、贮存、饮用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未经河北省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河北课间奶”、“课间奶”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推广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负责河北课间奶在河北省的推广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乳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十条 生产河北课间奶的企业应取得河北课间奶标志使用许可。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企业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

    取得使用“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即“在河北省奶协申请、在河北生产”。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河北课间奶的推广、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向河北省奶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河北省奶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账号等媒介,提供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三条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根据学生营养改善需要,适时调整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进行营养评价和风险评估,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河北省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在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奶业协会予以表彰,或报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用于标识在中小学校推广的乳制品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由“学”字图形(“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河北省课间饮用奶”、“SCHOOL MILK OF HEBEI”中英文字体以及黄、蓝、白三种颜色组成。

    标志印制按《河北课间奶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是河北课间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河北课间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核准申请的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宣传和相关的广告。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非备案的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上印制河北课间奶标志、河北课间奶等相关字样。

      第二十二条 未经河北省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对供应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上仿冒或使用近似河北课间奶标志的,河北省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对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奶源基地、河北课间奶产品品种、供应情况实施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涵盖上述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河北省课间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液体乳生产三年以上;

    (二)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200吨以上;

    (三)通过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近三年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且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自控或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产量应满足河北课间奶生产需求,质量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应达到《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T/DAC 003)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奶源基地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泌乳牛存栏200头以上;

    (二)生牛乳达到《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T/DAC 003);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疫情;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符合产品要求的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由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人负责河北课间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河北课间奶在学校内征订、储藏、保管、发放等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经河北省奶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授予“河北省课间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河北课间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在河北省奶业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是核准注册的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的编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因遗失、损坏补发的证书,注册文号不变;河北课间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被注销的,注册文号不得再次使用。  

    注册文号格式为【冀课奶】四位注册顺序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进行现场审核、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检查抽查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等加工方式生产河北课间奶。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一)所列情形不包括申请企业为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集团子公司。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企业,填写《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信息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品种明细表,证照有效时间距离到期日3个月以上;

    (三)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时间距离到期日3个月以上;

    (四)主要生产设备、河北课间奶生产线设备、河北课间奶相关主要检测仪器及检测项目清单;

    (五)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

    (六)河北课间奶管理制度(包括奶源、包材采购、加工、贮藏、配送、入校、召回、追溯体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

    (七)拟生产河北课间奶产品清单和关键工艺控制点技术参数及说明;

    (八)申请前1年内每季度1批次与拟生产河北课间奶同类产品自检报告;申请前1个季度内1批次与拟生产的河北课间奶同类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组织拟作为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的奶牛场可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奶源基地是中国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可免于现场评估,直接认定为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将《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等资料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河北省奶业协会。

    河北省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河北课间奶生产加工厂和奶源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企业将评估通过的奶源基地向河北省奶业协会提交备案。经认定的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河北省奶业协会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标牌;其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申请再评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继续作为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

    第四十条 经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综合评定,符合河北课间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河北省奶业协会网站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准予注册、发证,并签署标识授权使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核准注册的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一)生产企业加工场所迁址;

    (二)新建生产车间生产河北课间奶;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四)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调整河北课间奶生产品种;

    (六)其他涉及本办法规定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申请材料除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一)生产企业加工场所迁址,提交三十六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

    (二)新建生产车间生产河北课间奶,提交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第三十六条(三)、(四)、(五)所列材料;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需说明变化情况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前款(一)、(二)情形须进行现场评估,并提交3批样品的全项目自检报告和1批样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全项目检测报告。

    变更注册程序未作规定的,可适用首次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决定准予变更的,属于第四十条(一)、(四)、(五)情形,向申请企业颁发新的证书,发证日期为做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因迁址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评估的,证书发证日期为重新核准之日,有效期自重新核准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变更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河北课间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河北课间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0天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延续。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延续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

    (一)生产条件、管理制度、产品品种未发生变化的应在申请材料中声明,提交第三十六条(一)、(二)、(三)所列材料,不再进行现场评估,提交的证照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企业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变化情况,须进行现场评估;

    (三)管理制度、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交变化后的材料。

    延续注册程序未作规定的,可适用首次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有效期满前60天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未履行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合同;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持证期间的评估结果,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准以延续注册,颁发新的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自作出延续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注册证书遗失、损坏的,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遗失的,提交在本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截图或材料;

    (三)损坏的,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证书,注册文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注明补办。

    第四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河北课间奶生产,应当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课间奶标志许可使用注销申请表;

    (二)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证书原件。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办法终止其河北课间奶标志使用资格,注销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证书和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许可有效期未满,生产企业申请退出的;

    (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

    (三)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的;

    (四)注册证书被依规撤销的;

    (五)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现阶段,河北课间奶的产品种类为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发酵乳,产品质量执行《河北课间奶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发酵乳》(T/DAHEB002-2017)标准。如新增产品种类,需按规定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河北省奶业协会组织制定相应团体标准,且申请产品质量需符合对应团体标准。

    第五十三条 生产河北课间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

      第五十四条 河北课间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等规定。单件(指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河北课间奶标志。

      第五十五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河北课间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温观察、留样保存,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保存期为产品标明的保质期到期后6个月。

    每个学期每个河北课间奶产品品种和每个奶源基地原料奶应随机抽样不少于1份,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提交河北省奶业协会。

      第五十六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生产、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配送到校的产品必须保证饮用当日距离保质期到期日30天以上。

      第五十七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五十八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学生在校饮奶异常情况,应立即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河北省奶业协会。

    第五十九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建立河北课间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鼓励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 33300)。

    第六十条 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应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并实施《学生饮用奶 奶源基地管理规范》(T/DAC 002-2017)。

     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应加强重大疫病防控,坚持国家规定的疫病监测。应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加强饲养管理,严格用药,确保奶牛健康和生牛乳质量安全。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六十一条 实施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须组织学生饮用具有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产品,在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中招标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实施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雨淋。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设专门储藏室,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和实施河北省课间奶饮用计划的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六十六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生产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十七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

    (二)未经注册擅自生产河北课间奶标志产品;

    (三)伪造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证书;

    (四)供应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上仿冒或使用近似河北课间奶标志;

    (五)在非备案的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上印制河北课间奶标志、河北课间奶、或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等相关字样;

    (六)擅自以“河北省课间奶饮用计划”、“河北课间奶”、“课间奶”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七)其他涉及侵权的行为。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取得注册的予以撤销并公告,申请企业或被许可企业不得再申请注册: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四)涂改注册证书;

    (五)注册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申报;

    (六)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生产河北课间奶进行整改;拒不停止生产的,撤销其注册并公告,不得再申请注册:

    (一)原料奶或产品不符合标准;

    (二)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河北课间奶;

    (三)未按备案的产品品种或包装材料及规格生产;

    (四)配送进校的产品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到30天;

    (五)发生河北课间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警告并记入其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并公告。

    (一)在市场销售河北课间奶;

    (二)原料奶来自非认定的奶源基地;

    (三)变更奶源基地未备案;

    (四)调整河北课间奶产品品种未备案;

    (五)已注册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未申请变更;

    (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生产、推广等相关信息;

    (七)未规范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

    (八)学生饮奶发生群体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

    (九)配送车辆不符合要求;

    (十)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河北课间奶进行整改,拒不停止生产的,撤销其注册并公告,不得再申请注册。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资格,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供应河北课间奶产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河北课间奶奶源基地:生产供应河北课间奶原料奶的奶牛场。

    第三方检测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检测乳制品资质的机构。

    第七十五条 凡在本省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河北课间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十六条 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标识的企业,按河北省奶业协会《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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